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以上,在市内工作生活的购房者,在市内新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住宅,暂时免除房地产税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不到3年的购房者,其上述住宅首先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持有市内居住证3年以上,在市内工作生活的,可以退还上述住宅征收的房地产税。3、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满120分,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积分申请流程
(一)职工本人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二)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二十一世纪人才网)。
(三)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四)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号给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五)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六)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七)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八)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九)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十)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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