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年龄上限劳动关系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2、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用人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大多数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老时没有退休金可领,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继续工作。对这类群体,国家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意义上的提供劳务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律对前者的保护力度更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内涵和司法的人文化关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上限年龄是什么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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