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名退役士兵,要开一个体饭店,是否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答: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吉政办发[2004]13号:“关于享受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认定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安置期间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吉地税发[2006]44号:“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携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存档备查)”
提示:您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携带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证明资料,提出申请,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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