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一:旅游产品知情权
法律规定,游客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游客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事先说明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事先说明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事先说明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等。
权利二:书面合同签订权
法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者有权要求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而且,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一)因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营的延误、取消等原因影响行程的处理;(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处理。此外,如果格式合同作出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约定,有关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三:转团、拼团拒绝权
法律明确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四:要求旅行社履约权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相关服务,比如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团队行程的,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有关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作者:殷国丰律师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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