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发生在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是向第三方提供贷款的行为时,即被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挪用出来的资金超过了3个月还没有归还给原单位;
2.虽然挪用时间并未完全达到3个月,但是涉及到金额相当大且被用于盈利性活动;
3.或者是虽然挪用时间未满3个月,但是涉及到金额相当大且被用于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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