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女人没有义务赡养男方的父母。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
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
2、与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将自动终止。
丈夫已死,妻子对继子是否有抚养义务
丈夫已死,妻子对继子是否有抚养义务要看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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