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抚养费应该给多少
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抚养费给多少,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父母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定期给付。
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
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以物折抵。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有些家庭给的多,而有些家庭给的少,所以法律上也并未就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要结合家庭的情况作进一步确定的。当然,在之后若是实际情况有发生变化的话,那相应的也是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给付金额。所以,并不是一开始确定了抚养费数额,后面就一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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