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诉讼中,即便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法官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后,认为并无必须批准的理由,则仍有可能不做出离婚的判定。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启动离婚案件审理程序时,首先会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无效”为判断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求,但另外一方坚决表示反对离婚的时候,除非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法定事由,例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甚至分居满两年等等,否则法院很难直接得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结论,因此,多数情况下,法院将会以裁决书形式否决原告的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改变了其原有立场,同意离婚的话,他或她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反之,倘若原告仍然坚称要离婚,那么他或她通常需等待半年时间,然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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