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出具当事人结婚证丢失证明的权力。如果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村委会等机构申请办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出具当事人结婚证丢失证明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村委会等机构申请办理。
原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机 关 可 以 出 具 什 么 证 明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离婚登记证明:(一)离婚协议已经达成;(二)离婚原因已经消除;(三)离婚协议已经履行;(四)离婚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出具离婚登记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出具当事人结婚证丢失证明的权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具有离婚协议达成、离婚原因消除、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离婚登记证明。因此,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出具离婚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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