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盖法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10-23 04:20:07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盖章位置应在右下角,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且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上的“盖章”字样的位置应该在印有“盖章”字样的地方或旁边,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上“盖章”的位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发票上“盖章”的位置规定如下:

1. 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2. 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盖发票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3. 发票联和抵扣联上的发票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为发票专用章。

以上规定表明,发票上“盖章”的位置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发票上未按规定盖章,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在进行发票管理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是对“发票上的‘盖章’字样的位置应该在印有‘盖章’字样的地方或旁边,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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