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合同掌握“主动权”
时间:2023-02-07 02:30:23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购房纠纷,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不要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如双方自行约定的,开发商大多会约定为“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购房者往往以为“多退少补”谁也不吃亏,而忽略对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殊不知按照此约定将可能引来无谓的纠纷。因为一旦以“产权部门核定的房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进行约定,无论房屋面积出现多大的偏差,购房者都只能吃哑巴亏。

一、明确约定交房条件事例:

市民徐先生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故拒绝收房。据了解,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徐先生认为,商品房验收合格不仅是指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也就是说楼盘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即可交付使用。置业提示:现在不少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住房验收合格的约定大都很含糊,如徐先生的遭遇。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哪些地方验收合格,经哪里验收合格等。因此,开发商完全可以蒙混过关。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对此条款进行更加明确的约定。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共同约定清楚交房的具体形式。签完合同及时备案事例:许多购房者认为,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就是自己的了,因而忽略了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殊不知有可能会导致所购房屋遭遇“一房二卖”的风险。置业提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是为了减少商品房预售纠纷,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不少开发商没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登记,而不少购房者对合同备案登记的意识也较为淡薄,不清楚备案登记的重要性,更不知道应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从而导致一些开发商借机将房子进行抵押或重复买卖。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一定要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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