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遇到共同危险。为了消除共同危险,故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发生后,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一切牺牲和费用,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结算,由有关的获救受益人(即船舶、货物和收货人)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然后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由特别海损调整机构进行调整
不具备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主的单方面利益损失
根据保险条例,由海洋运输风险引起的所有损失和共同海损,不论所担保的保险类型如何,均由保险人承保。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尚未完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索赔全损或部分损失。如果被视为全损,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剩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并被保险人接受后,可按总损失赔偿的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将为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按比例分摊给受益人的法律制度:,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行中遇到共同危险。只有真正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方分担。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计量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不正常的,并且是共同海损计量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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