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颁布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4 09:04:35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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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拆迁资格证书;

(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五)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计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城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须持规划定位图、建设用地批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拆迁?

昵耄?谐鞘薪璨鹎鞴懿棵庞痹谑?迦漳谧鞒雠?加氩慌?嫉木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城市建设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被委托人交纳委托拆迁费。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要什么流程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的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调查并据此作出成本监审意见;

3、初审:经办人规定时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4、审核:分管领导针对初审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5、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6、局长签批:经办人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另联系人会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7、上报县政府: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文件报县政府;

8、经办人办理转发县政府文件的发文工作;

9、办结后经办人印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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