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材料如何收集
时间:2023-07-17 17:09:48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证据材料如何收集

离婚证据材料的收集方式如下: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如结婚证、公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做的陈述。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收集离婚证据有哪些方法

1.当事人自行收集;

2.当事人委托律师收集;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才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或者法院主动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其没有被修改。

三、离婚证据不足法院会判离婚吗

证据不足的,不可以判离婚。夫妻双方选择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审理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的,不能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向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婚姻关系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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