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准则,主要是依据他们所涉及犯罪行为的数额大小、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程度以及其对自己的罪行所持有的认识和道歉态度等等方面综合考量而得出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若某一个人所造成的非法吸纳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的数额超过了原始数目的二十万元人民币,而企业中所发生的这种现象的金额则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话,那么他或她将会被处以为期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为期拘留的惩罚,并且还要再另加罚款的处置措施;
如果涉案之人的数额特别庞大或者有其他更为恶劣的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为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要接受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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