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证据方面,通常情况下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本人的供述及辩护言论,用以明确证实他们确实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意图。
例如,他们对于所筹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的阐述、对于无法偿还集资款项的明确表态等等。
同时,相关证人的证词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例如那些参与了集资活动的受害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同伙的证言,这些都有可能揭示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的真实心态。
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行为举止同样可以作为主观证据的一部分,例如他们是否肆无忌惮地挥霍集资款项、是否携带着集资款项潜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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