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执行的,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就需要双方共同来进行偿还,法院则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不能执行范围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命、工作和学习所需的费用。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不是说房产只要买于结婚以后就一定是共有财产了,就类似于房子是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从理论和感情上来说,男方父母要求登记成男方一个人名字的这种做法,也是值得理解的,所以,像这种情况一开始就要问清楚父母的态度,还有产权证上的名字也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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