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管理,我部以建设[2000]126号文发布了《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文件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由于注册管理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普遍缺少注册结构工程师。因此,在有关注册管理制度就位之前的资质核定中,可以允许以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达五年以上的高级设计人员替代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申报条件,高级设计人员的条件按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中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单位经批准获得专项资质而从事工程设计后两年内,必须达到符合《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要求。
2、目前,我国已有少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业设计单位,且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对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这种专业设计单位,如符合资制裁分级标准的要求,可允许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参照专业设计单位的要求,即申请甲级专项资质要求为100万元,申请乙级专项资质为50万元。
3、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设计的国外独资设计单位,申报专项设计资质时,应参照建设[2000]67号文《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法。
4、已取得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不需要单独领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业务。
5、由于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施不久,尚有许多准备工作要做。经研究,第一次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时间做如下调整:材料申报到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2月30日截止。
6、初审部门在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有关资质评审费、证书费等费用300元/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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