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积极退还赃物并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可适当给予其从宽处理或从轻判处。
在此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及罪行轻重,倘若行为人所涉嫌之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更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上,针对被告人主动积极退还赃款这一行为,司法审判中通常会将之视为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判处的因素。
另一方面,若被告人能主动向司法机构投案,则可直接减轻其基准刑期的40%以下;若所涉罪行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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