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包括:一是非法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或非军用枪支;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三是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等标准。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
1.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包括:一是非法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或非军用枪支;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三是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等标准。
2.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包括:一是非法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或非军用枪支;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三是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等标准。
3.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为:一是非法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或非军用枪支;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三是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等标准。
4.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包括:一是非法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或非军用枪支;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三是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等标准。
非 法 储 存 枪 支 弹 药 的 立 案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分为五种情况,包括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
综上所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立案标准,而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以上是对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的几种改写,它们都指出了非法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或非军用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等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这些标准有所不同。此外,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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