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是一种极度严重且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罪状评断的基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各类状况:
首先,实施了以贩卖为终极目标,通过欺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及中转儿童等手段进行违法活动者;
其次,以实现贩卖目的为由,偷盗婴幼儿并实施贩卖的罪犯也被视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在对拐卖儿童罪的判定与量刑过程中,我们将全面考量犯罪所采用的手法、情节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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