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特点
时间:2023-03-12 09:04:21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

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

2、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有哪些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二、什么是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请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因公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注销。但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并不相同,应加以区别。

三、起诉遗弃罪的话可以撤诉吗?

被害人向法院控告被告人涉嫌遗弃罪,是否允许被害人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允许被害人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可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的遗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在审查,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的、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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