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若其中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结束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则不愿意放弃,那么此时便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预先起草好详尽的起诉书,并搜集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这将有助于提高其诉讼请求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以案件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作为判断是否应当批准解除婚姻的重要依据:
(一)婚姻中的一方或多方存在重复结婚或非法同居的行为;
(二)任何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对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三)任何一方存在经常性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多次教育后仍不知悔改;
(四)由于感情不合为理由,夫妻双方已经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五)除上述四种情况之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存在严重裂痕的其他具体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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