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与国内收养一样,是否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由收养关系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他们要求办理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即使只有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也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为: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由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与外国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公证;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由孤儿的近亲属与外国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公证;当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由社会福利机构的负责人与外国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公证。
应当注意的是,涉外收养以收养协议与收养登记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依法成立。因而与国内收养一样,收养公证并非涉外收养成立的必备形式,属于法定形式要件之外的选择性形式,是否办理收养公证,不影响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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