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小姐搭坐同事的电瓶自行车在路口转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由于交警部门因信号灯情况不明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双方对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推定机动车对事故负全负,赔偿各类损失13504.74元。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齐小姐搭坐同事所骑的电瓶自行车,沿上海市松花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口路左转时,与一辆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齐小姐经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足第五趾骨骨折。
由于事故发生现场的信号灯情况不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2007年1月,齐小姐将出租车司机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434.5元、误工费11870.24元和护理费1200元。
而司机及客运公司则认为,当时齐小姐搭坐同事的电瓶自行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只愿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道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现两被告均无法举证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故应推定该起事故的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鉴于本案中的司机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其单位客运公司替代承担。而齐小姐虽然违章乘坐非机动车,但这并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齐小姐医疗费人民币434.5元、误工费人民币11,223元和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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