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过程
进行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过程如下:
1.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2.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遇到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如下:
1.自行和解。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般由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中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代表协商解决方案,具体的流程由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第三方调解。经医患双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调解。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通过调解方式签订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可持调解协议,向调解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就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保障纠纷的彻底解决以及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3.民事诉讼。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三、医疗事故证据有哪些
医疗事故证据有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全文7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