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能否确认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发起的仲裁请求具备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之效力,而由这种劳动关系解除所引发的相关争议自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在此背景下,以下几种情况皆可被视为劳动争议的具体表现形式:针对约定、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各类劳动合同产生的诸多争议;对于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款项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而导致的冲突;源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因病免职、解雇或是员工自主离职引起的纷争;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争议状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解除劳动关系多久到仲裁
在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年后,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计算的时间以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为准。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暂停进行,则自暂停因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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