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予以申请:
1、符合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
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窗口;
4.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许可/不同意许可决定后,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许可/不同意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2017年)
第五十九条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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