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发现遗漏项目是否应该赔偿?
时间:2023-03-03 14:53:00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关于这种问题,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首先来说,经过当时双方二人一致的意见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对方应该履行。

但是这个协议虽然尊重你们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是前提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协议的内容是否约束到你,就要看它是否合法。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根据本案合同中的条款来具体分析:

1、订立协议当时没有发现新情况,也没有预期到这种情况,那么他就应当赔偿你。

因为合同的原则必须是公平公正,而新发现的情况本就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赔偿你的损失。

2、订立协议时已从某个角度经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

这里也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已经约定好如果出现新情况怎么赔偿,如果是这样,你直接按照协议去找他就行了。另外一种就是他为了避免以后赔偿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到此为止”之类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受害方认可再出现新情况不找他赔偿。如果属于第二种的话,当事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二、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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