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就纠纷管辖法院书面达成协议,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是其选择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是说,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以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管辖是否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2、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对账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管辖是无效的;
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本文在此只总结一下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其他类型将在下次再进行表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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