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会劝原告调解的原因主要包括:
1.调解能够使得各方达到利益均衡,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调解有利于缓解执行难。
调解的情形:
1.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2.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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