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精神司法鉴定
1、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二、精神司法鉴定机构
1、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2、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三、精神鉴定的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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