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债权人权益保障新原则
时间:2023-07-13 08:03:31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

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如果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特征

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2、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3、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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