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解散有哪些法定程序
时间:2023-05-04 11:52:18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另外,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解散。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情形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步骤,即申请和批准。

合并是商业银行解散的一个主要原因。合并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参加合并商业银行宣告解散。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解散的理由和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的计划。二是吸收合并,一家商业银行将另一家银行合并,被吸收方解散。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同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商业银行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各债权人,于30日内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商业银行不得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商业银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分散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银行的法律行为,包括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一家商业银行用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新商业银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派生分立不存在解散的问题,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而言,是属于设立的问题,需按规定报经批准而设立。对原商业银行而言,属于变更的问题,如注册资本的变更,股东的变更等,需按规定报经变更的手续。新设分立是指一家商业银行的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新商业银行,原商业银行解散。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商业银行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同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商业银行不得分立。商业银行的分立如果是采取新设立分立方式的,被分立的商业银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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