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铺门前的停车位究竟归属于何人的问题,无论商铺所在位置如何,我们都应秉持严谨态度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划分。若该商铺坐落于小区院内且距离城市道路较远的情况下,则应对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区域内的道路,原则上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若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范畴者则不在此列。同样,建筑物区域内的绿化用地,原则上也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若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已明确标示为私人所有者则不在此列。
此外,建筑物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均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至于建筑物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及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则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加以约定。
最后,若占用了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则其所有权亦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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