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即离婚,是否涉及财产分割
时间:2024-07-28 22:45:16 4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婚姻关系持续了整整一年后,倘若您们没有做出特别的关于婚后财富安排的规定,那么在进行离婚处理时,所有有关的财富与财货便都意味着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围,这无疑是法律所默认且必须遵循的。

至于这些财富在离婚善后时应该如何分配,我们建议依照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来进行:

首先,需贯彻公正对待的一贯原则,即在进行共同财富分配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益,并有责任进行合理的平均分割;

其次,务必优先考虑维护孩子的权益以及女性自身的利益;

接下来,对于那些在婚姻历程中无过失的一方,他们具有自主提出损失补偿的权利;

除此之外,还需要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从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在解决财产问题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自行协商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若能在离婚前达到和解,大家可以自主决定各自的财产分配方案;

最后,假如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的话,那么便应该由社会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加以裁决,以确保到最有利于孩子、妇女及无错方获得法律保护的结果。

请各位注意,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丈夫或妻子所享有的那部分权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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