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失效]
时间:2023-06-09 22:42:52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深圳市居民充分就业,根据

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深圳市居民充分就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劳动力结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民(以下简称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是指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部员工中,本市居民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失业员工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本着“先市内、后市个”的原则优先招用本市居民。

第五条按比例就业实行社会工种(岗位)分类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适时调整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及其比例。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比例招用本市居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得新招劳务工;超出比例部分的原有劳务工,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用。

市、区劳动部门在审批外来劳务工指标时,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居民的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择优上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人员,经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一个月内公开招聘,仍无法招到规定比例的本市居民,可持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招用外来劳务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有意提高招聘工种(岗位)的要求和条件,规避本办法的实施;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招用本市居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招用外来劳务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首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

一、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80%的工种(岗位)

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会计、出纳、统计、文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文印工(打字、油印、复印、电传)、小车司机、邮电营业员、邮政机务员、邮电机线员、邮件分拣员、机要分拣员、国际邮件分拣员、城乡投递员、机要投递员、话务员、报务员、金融保险业营业员、业务员、物业管理员。

二、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60%的工种(岗位)

商场售货员、商品营业员(含收银员)、商品仓管员、商品采购员、核价员、旅游导游员、车站调度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铁路检票品、铁路售票员、列车员、金融保险业经济民警、保安员、清洁工(杂工)、仓库保管工(含司磅员、记帐员)。

三、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40%的工种(岗位)

客房服务员、餐具清洗工、清洁工(杂工)、公共交通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邮件接发员、国际邮件接发员、无线寻呼业务员、仓库保安员、物业维修员、车场保安员。

四、实行社会工种(岗位)按比例就业后,以下行业用人单位的本市居民就业比例应达到:批发零售贸易业78%,旅游宾馆餐饮业50%,交通运输业60%,邮电通讯业80%,金融保险业87%,仓储业76%,物业管理业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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