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股东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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