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户籍证明办理的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公发〔2014〕142号)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对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公民,应当主动提供服务。
2、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三、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3、《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七十四条能够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开具户籍证明:
(1)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遗失尚未补办的;
(2)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开具的;
(3)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需要证明户籍信息的。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持学校保卫部门签发的证明或者户口协管员到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非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
二、上海户籍证明的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学生集体户内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单位集体户、驻沪办、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内人员,还需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4、社区公共户人员,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在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5、部队集体户人员,还需提供所属团级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上海户籍证明办理的流程
1、窗口办理。申请人至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窗口民警经审查认为符合开具证明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开具户籍证明。
2、网上办理。
(1)登录“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在首页面腰带“在线开具证明----户籍证明”,经本人人像识别身份认证后,在线提交申请;
(2)登录“随申办”app,在首页面“在线开具证明”专栏,选择“户籍证明”,经本人人像识别身份认证后,在线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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