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8-01 14:41:23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若因无罪羁押的情形获取赔偿,则其所应当适用的原则包括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无罪羁押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该赔偿申请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的条件。但实际上无罪羁押赔偿是针对单个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仍应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在刑事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当中,完全是可以由公安机关对此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当然了,经过人民法院定罪之后认定是无罪的,那么之前所采取的这样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是错误的所解相关的人员完全是可以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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