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时限有何限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单独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单独提起的条件是: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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