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即明确知道。
1、明知是就客观事实层面还是法律事实层面而言。
如果将明知理解为客观事实层面的明知,那对于明知的认定将更多地依赖于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这显然并不合理,毕竟行为人的供述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明知的判断更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因此,此处的明知应理解为法律事实层面的明知,亦即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推定明知。
2、可能知道与知道可能是否同一概念。
在阐述可能知道的时候将其解释为行为人知道被帮助者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这其实是混淆了可能知道与知道可能的含义。可能知道是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判断,强调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一种不确定状态,即可能知道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可能不知道;而知道可能则是行为人对被帮助者的一种判断,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被帮助者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知道被帮助者有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若是特定的公民、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的技术支持,否则就有涉嫌犯帮信罪的可能。当然也并非所有实施了帮助行为的公民,就一定会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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