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小张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小杨,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逐步发展,根据当地风俗,小张付给了小杨11000元,并送给其金戒指、金项链等,价值8000余元。可就在两人准备结婚时,感情却出现了意外,导致两人最终分手。随后,小张多次托人向小杨索要彩礼,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杨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是出于自愿而主动赠与,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赠与,故婚约解除时,财礼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赠被告财物,形式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杨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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