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3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显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2018年12月21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对原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重群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马重群一审获刑十三年,当庭上诉。2、原判((2015)山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2005年10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50%成立了首创水务公司。2006年5月,首创水务公司出资成立了首创安装公司。首创水务公司成立后至2009年10月,由原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代市政府行使监管职责,此后由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代市政府行使监管职责。2009年3月,被告人马重群被首创水务公司聘任为首创水务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兼任首创安装公司经理。2010年11月,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委员会任命马重群为首创水务公司副总经理,同年12月,首创水务公司发布文件明确副总经理马重群主抓首创安装公司工作。马重群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首创安装公司的职务便利,将用水申请单位的相关供水工程决定交由特定人员施工,以此收受财物,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其雇佣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原审法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重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重群作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诉机关指控马重群与高建强约定利润分成比例,依约可获得好处费494.79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对该起受贿犯罪应认定为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马重群向杨宝忠索取贿赂5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马重群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供水工程,涉案工程金额8330.05万元,可获取的非法利益2380.3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对马重群所犯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马重群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根据马重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重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31日,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五十万元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所得一千万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其他违法所得及孳息继续予以追缴。经本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重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重群作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8年12月,马重群一审获刑13年。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违章去处理带什么证件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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