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犯人怎么管教
时间:2023-07-21 22:43:07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看守所管教打犯人可能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视情节严重程度);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父亲管教方式粗暴儿子起诉撤销监护

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申请撤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5月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小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施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法官通过判决书中的法官寄语来教育父子俩,宣判后,父子俩当场对承办法官挽救父子亲情的做法表示感谢。

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抚养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由父亲抚养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抚育至今。小刚的父母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2005年7月,小刚初中毕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区经营的商店里生活。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经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多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为,但从未造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门曾调处该纠纷,但效果不佳。2006年4月3日,小刚起诉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小刚认为,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其监护人,故请求撤销其父亲的监护资格,要求变更由其祖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施某则不同意儿子小刚的申请,要求继续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自1994年6月迄今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抚养长大,父亲履行了抚养义务、行使了监护职责。初中毕业之前,小刚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尚属融洽,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和重大利益之争,纠纷的时间也较短,现有的矛盾主要是施某对小刚教育管理方法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施某打骂小刚等行为的情节尚属一般,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尚不符合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而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打骂儿子,其态度是可取的。因此,法庭依法不撤销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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