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钱xx、罗x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前调查取证、庭审调查,本代理人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
一、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合法申请,并已获得注册,受法律保护。
其一,原告长沙XX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登记成立,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12月24日,原告公司成立不久,就向商标局提出了ROOFMATE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的商标在2003年1月7日初审公告,并在2003年4月17日获得了注册公告(注册号为3048052),其国际分类号为第2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油漆、杀菌漆、银涂料、刷墙漆、防火漆、防火油漆、铝涂料等。原告在2006年2月22日因为企业地址变更向商标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其二,原告注册商标的含义。ROOF为屋顶,MATE为伴侣,合起来就是屋顶伴侣的意思。原告当初申请ROOFMATE商标的时候,就是认为其中文含义与原告产品屋顶防水涂料的用途相符。而原告作为外商独资公司,将其商标注册为英文字母,也是合情、合理。
其三,原告一直使用ROOFMATE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容器)及产品宣传上。而原告的客户遍布全国,ROOFMATE商标经过原告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是原告重要的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
其四,被告销售产品的美国生产商,美国联合涂料公司其在美国没有获得ROOFMATE的商标注册。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使用ROOFMATE标识在美国被相关行政机构或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在中国注册ROOFMATE商标,为合法申请,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一直在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原告对其ROOFMATE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了三个方面:
(1)原告的金属屋面防水涂料产品贝斯基层涂料和托普表层涂料均使用ROOFMATE商标,在两种涂料的容器上均贴有标明ROOFMATE注册商标的标识。原告提供了实物照片、商标标识印制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原告此类产品部分使用客户也提供了原告的贝斯基层涂料和托普表层涂料均使用ROOFMATE商标的相关证明。
(2)原告的贴有ROOFMATE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在原告公司产品陈列室进行展览。到原告工厂参观的不特定的客户都可以在陈列室见到原告的贴有ROOFMATE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相关照片为证。
(3)原告在其获得域名使用权并委托网站设计公司进行制作的XX防水网站金属屋面防水产品网页上使用了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的ROOFMATE标识进行宣传,并且在网页最下面也注明了ROOFMATE为原告的注册商标。
(4)原告在其获得授权使用的美国XX的中文宣传册上也有使用ROOFMATE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44条第4款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连续停止使用。连续,即不中断的持续时间。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本来就会是阶段性的,其停止使用的时间应该为连续的不间断的长达三年的时间。
(2)停止使用的方式包括所有商标使用形式。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只要有实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都应该认为商标所有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
(3)三年的时间自争议人提出争议之日追溯。即使有一段时间商标所有人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其从争议人提出争议之日追溯三年时间及更长的时间内在使用宣传其注册商标,并使该商标具有一定的识别度。商标局不应该追究更长久以前的事实而轻易取消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
综上,原告一直使用ROOFMATE注册商标销售其贝斯金属屋面防水系统系列产品,包括贝斯基层涂料和托普表层涂料。而且原告在其公司产品陈列室、XX网站和美国XX授权其使用的中文宣传册上都在使用ROOFMATE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不存在《商标法》第44条第4款规定的自争议人提出时间追溯持续三年内未用任何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商标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当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获得。其可以是图形或文字,也可以用声音、气味或立体图来表示。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
三、商标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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