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定刑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信誉,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3、客观要件
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还要求行为人有“徇私”的犯罪动机。
县级以上的政府,是有权征收公民或者是单位依法获得的土地的,但是征收行为的实施,难免会大致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受损,故此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是需要制定补偿标准提交给相关机构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一旦使得不满足规定的补偿标准通过审批,负有审核职责的职员是有可能会被按照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相关规定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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