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集资诈骗案中受益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规定》也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于犯罪嫌疑人挥霍诈骗取得的财物不属于“毁坏财物”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而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所以,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诈骗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其次,诈骗案的受益人主要通过追缴退赔制度,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诈骗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纪要》确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再次,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请求赔偿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审判决后,可以结合自身损失受偿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集资诈骗防治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打击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领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教育,提高群众认识
针对部分集资群众心存幻想,应加强金融安全的教育警示工作,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3、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建立起全方位的金融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改变目前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部门难管的尴尬境地。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明确高利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可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进一步建立协调案件管辖及涉案资产返还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使非法集资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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