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助信息犯罪中所涉及到的关于二级信用卡的判定问题,我们通常需要依据多种渠道收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和判断。
这些综合性的证据来源,不仅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向:首先是通过对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的细致梳理和分析,以准确揭示出该张信用卡存在的异常资金流动现象,比如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大额资金进出、或者资金流向无法明确追踪等情况;
其次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询问以及证人证言的收集,以了解他们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选择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使用的具体原因和动机;
再者是从网络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等多角度入手,寻找可能包含与犯罪活动相关的沟通内容;
最后是借助相关监控录像,例如在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录像资料,进一步核实和确认相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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