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就是代理人在合同中具体写出招标代理的受托人,这个人也是具体负责实施合同中的具体事务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招标都需要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也属于通用合同。
当然,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他们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达成一些具体的额外的条款,这个也是对通用合同的补充,这种情况下的合同中的条款就属于专用条款。
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是提前有所约定的,都应按照约定进行代理报酬。
委托人还应提供所有在招标过程中需要的信息资料,比如图纸、计算机、配套说明等等。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都应该承担责任。如若过错不在自身的,其责任和损失由对方承担并且要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不可抗的因素,指双方如果出现了没有预见的事件或者双方都无法控制的局面,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等。这些因素都是可以另行处理的。合同中的时间都是按小时计算的,一般是从事情开始的有效时间算起,一般是从次日算起,最后一天若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就以其后一天来计算,截止日期是结束当天的24点。
除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还有一些可能是双方再次进行的约定,那么合同的解释顺序一般为:
以书面形式签署或补充的合同文件,其次是合同的协议书,再次是合同的专用的条款,最后是合同的通用条款。
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依法成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确定;如果是施工招标的,则需要有相关的设计文件。最后需要明确招标的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可以跨省或者跨市进行代理业务。
在拟定招标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金来源、质量标准、工程概况、投币期限、开标时间及地点);
2、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名称、地址、面积,取得的被批准的建议书);
3、主要条款;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签订好合同之后就可以发出了,如果招标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十五日,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收件人,并且报备给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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